2024年9月10日
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资质取消后行业自律的要求,推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开。
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必要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并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四条 省工程造价协会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监督下,负责建立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全省信用信息公开平台),作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应用的统一平台。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协同联动的原则,保障信用信息归集全面、按需共享、合规使用、高效修复、安全存储,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础登记信息、执业人员信息、表彰荣誉信息、业绩信息、社会评价信息和其他信息。
社会评价信息包括企业获得地级市以上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以及其他政府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给予的处罚信息、监督检查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
其他信息包括信用修复信息、信用承诺信息等。
第七条 全省信用信息公开平台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信用信息分类,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填报、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全面归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不得归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全省信用信息公开平台依法依规自行填报基础登记信息、执业人员信息、表彰荣誉信息、业绩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信用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对信用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不得填报涉及国家秘密的信用信息,不得上传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证明材料。省工程造价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核查业绩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重要信用信息。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被地级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政府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处罚的,其应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全省信用信息公开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被地级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政府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监督检查等工作中作出约谈、情况通报、建议解除合同等处理的,其应自作出相关处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全省信用信息公开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地级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类信用评价机构可按需申请共享全省信用信息公开平台的信用信息,但需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共享数据安全使用承诺书,且未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允许,不得私自将共享数据转交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全省信用信息公开平台对所归集的以下信用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处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处罚决定日期,公开截止期,处罚机关等。
第十四条 除行政处罚信息等之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包含有效期的,公开期为有效期;未包含有效期的,公开期为长期。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信息不停止公开。
第十六条 处罚决定被撤销或变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在全省信用信息公开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全省信用信息公开平台应及时撤销或修改相关处罚信息,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并设专栏对处罚信息撤销和修改情况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在全省信用信息公开平台终止公开后,转入后台长期保存,确保信息可查、可核、可追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全省信用信息公开平台存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可向省工程造价协会举报。省工程造价协会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全省信用信息公开平台填报信用信息时违反信用承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记入其信用信息,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应正确使用公开的信息,不得私自将共享的全省信用信息公开平台的信用信息转交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利用公开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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